国际工程EPC项目扫尾及缺陷修补工作的风险分析

作为EPC项目总包商应慎重考虑缺陷责任条款的措词。它可能会产生修补工程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任何损坏的责任(维护条款),或者它可能会限制EPC总包商对修补工程中归于承包商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坏的责任。


(作者:睿达博创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转载请说明出处)

在建筑合同中,通常会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的一定期限内修复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缺陷。承包商通常只对非其过错造成的缺陷的补救获得额外补偿。雇主通常希望保持一定的安全性,以确保承包商遵守其关于缺陷的义务。通常保留一部分履约担保,直到该期限结束。这个周期通常称为缺陷责任期。由于雇主已占有工程,合同可要求在出现补救义务之前将任何缺陷通知承包商。

一、合同条款分析

1、FIDIC合同

FIDIC银皮书(1999版)相关条款规定: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单位工程在相应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合理的损耗除外),承包商应:

(a) 在雇主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接收证书注明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b) 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或其以前,按照雇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如果出现缺陷,或发生损害,雇主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FIDIC合同中处理了承包商在这方面的义务。合同一开始就说明承包商有义务完成在收到证书之日尚未完工的任何工作。承包商还必须在缺陷通知期期满或之前执行雇主通知的所有缺陷或损坏补救工作。同时还规定,如果出现任何缺陷或发生任何损坏,雇主有义务通知承包商。尽管其目的是在缺陷通知期届满时工程符合合同规定,但是缺陷可能在通知期届满或届满前不久通知承包商,因此需要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

根据缺陷责任条款,在有关的缺陷责任期或通知期内,承包商有义务对所有缺陷进行补救,无论承包商是否存在过错,或仅仅是由于承包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缺陷。前者构成一项维修条款,根据该条款,承包商必须提供雇主要求的所有维修,而不管是哪一方有过错。但是,承包商应对其不负责的缺陷或损坏给予赔偿。后者是一项缺陷条款,只要求承包商修复与未履行义务有关的损坏。FIDIC银皮书使用了维修条款,要求承包商修复任何出现的缺陷或损坏。

维修条款的一个陷阱是,对承包商来说,修复所有缺陷的责任可能是繁重的。承包商必须修复由于雇主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损坏。虽然他会因所完成的工作而得到补偿,但承包商似乎只要是在缺陷期内就有责任进行无限的修复。承包商也可以参照类似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费率而得到补偿,但在工程完工时,这种固定费率很可能已经不合时宜了。承包商可能希望限制未经其同意可能需要的变更范围。

2、其他EPC项目合同条款

(1)EPC项目合同规定机械完工后,承包商应尽快完成次要项,以及其他不会对生产设备的运行或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合同还要求承包商执行所有修复缺陷所需的工作。首先,承包商保证生产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在设计和工程、提供的材料和执行的工作中不存在缺陷。合同进一步指出: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承包商在设计和工程、提供的材料或执行的工作中发现任何缺陷,承包商应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及时自费修理、更换或以其他方式修复该缺陷以及因该缺陷对生产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

(2)EPC项目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在接收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直到缺陷责任期结束。在缺陷责任期间或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承包商应按照合同执行并完成所有未完成的工作和服务。缺陷责任期是双方约定的,或者是默认12个月,从接收证书中证实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关于接收时发现的未完成工作的完成情况,必须在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者如果没有指定时间,则在缺陷修正期间尽快完成。

(3)EPC项目合同规定基本完工证书应包括“待完成或纠正的项目清单,并应规定承包商完成其中所列项目的时间”。承包商还必须及时纠正雇主拒绝的或承包商知晓的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无论这些工程是在基本完工前后所注意到的,也无论是否实施了制造、安装或已完工。根据合同规定,雇主通知缺陷的时间为一年,自基本完工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如果发现任何工作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承包商应在收到雇主的书面通知后立即纠正,除非雇主已书面验收这种情况。雇主亦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有关工程的任何错误、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4)EPC项目合同规定承包商保证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为符合合同文件,且无工艺和材料缺陷。本保证期自工程或部分工程基本完工之日起生效,承包商必须在基本完工之日起一年内纠正所有显示有缺陷的工程。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未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或工作中的任何错误或缺陷,雇主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

(5)EPC项目合同规定承包商向雇主保证,施工将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在材料和工艺上没有缺陷。承包商的保证不包括由承包商或承包商对其行为可能负责之外的任何人滥用、变更或未能维护工程而造成的缺陷。承包商还同意纠正任何与合同文件不符的工作,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基本完工之日起的一年内,或在合同文件要求的延长期内。

二、扫尾工程和修补缺陷风险分析与防范

1、承包商问题

(1)总包商在EPC项目合同中将其责任限制在只修补那些可归责于自身的缺陷上。同时,这将迫使雇主通过变更条款,来要求总包商对不能归责于总包商的缺陷进行补救。因此,总包商也需要在这方面限制雇主的变更权力。

(2)雇主有针对缺陷和损害立即通知承包商的义务。

2、雇主问题

(1)如果EPC项目合同中规定“合理的损耗除外”,雇主可能希望规定“合理的损耗除外”的进一步定义。

(2)雇主也可能希望协商一个超过一定期限(例如:一年)的缺陷责任期。

(3)雇主可能规定,允许雇主在缺陷责任期后一定期限(例如:14天)内就缺陷的补救作出指示。通过这种方式,在缺陷通知期结束时发现的缺陷仍然可以通知,即使缺陷通知期已经结束。

(4)雇主有权根据适用法律中比EPC项目合同的相应规定中关于缺陷条款更为有利的条款。

(5)雇主可能想要增加一个潜在的缺陷责任期,以覆盖在缺陷责任期内无法发现的缺陷,而这些缺陷随后在定义的期间内表现出来。

(6)雇主也可能希望有一项条款,允许在他倾向于自己补救缺陷的情况下实施缺陷补救,然后向承包商收回这样做的合理费用。

三、总结

作为EPC项目总包商应慎重考虑缺陷责任条款的措词。它可能会产生修补工程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任何损坏的责任(维护条款),或者它可能会限制EPC总包商对修补工程中归于承包商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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