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保障条款案例分析与风险预防
对承包商而言,接受此类条款意味着以书面形式承诺承担因业主引发的索赔所产生的财务责任,即便业主存在疏忽(如未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第三方受伤),承包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 “无过错担责” 机制,实际上使业主得以规避自身过失风险,而承包商则可能因无法预见的高额索赔陷入财务危机。保障条款的核心逻辑是业主的“风险豁免”:通过合同条款将潜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盘转嫁,而承包商在签署后可能面临远超预期的责任范围,甚至因重大索赔导致破产。因此,承包商在谈判中必须高度警惕此类条款,避免成为业主风险的 “最终承担者”。
(作者:睿达博创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转载请说明出处)
保障条款堪称建筑合同中风险最高的商务条款之一,其潜在风险足以导致建筑公司破产。从本质上看,这类条款是一种极端的风险转移工具,且在设计上往往对承包商明显不利。业主借助该条款,试图将项目全周期(包括项目前、中、后期)可能面临的所有索赔风险完全转移给承包商,无论这些索赔是否源于业主自身的疏忽。对承包商而言,接受此类条款意味着以书面形式承诺承担因业主引发的索赔所产生的财务责任,即便业主存在疏忽(如未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第三方受伤),承包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 “无过错担责” 机制,实际上使业主得以规避自身过失风险,而承包商则可能因无法预见的高额索赔陷入财务危机。保障条款的核心逻辑是业主的“风险豁免”:通过合同条款将潜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盘转嫁,而承包商在签署后可能面临远超预期的责任范围,甚至因重大索赔导致破产。因此,承包商在谈判中必须高度警惕此类条款,避免成为业主风险的 “最终承担者”。
一、国际工程合同保障条款设计目的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对于保障条款的设计目的就是让承包商为因业主疏忽导致的索赔所产生的财务责任买单。例如,承包商如何对工地上的人员伤害或业主可能造成的工地财产损害负责呢?很简单。承包商同意承担这一责任,即同意建筑合同中保障条款的措辞。国际工程保障条款作为风险转移工具的复杂性和潜在破坏力被进一步放大,其影响超越单一合同框架,涉及跨国法律体系、合同范本差异、文化谈判习惯及全球工程风险分布等多重维度。在建筑合同中不存在所谓公平的保障条款。保障条款的设计目的不是为了公平,它们的设计目的是通过合同将潜在财务责任从业主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最公平的情况就是建筑合同中根本没有保障条款。建筑合同中的保障条款旨在将业主的部分或全部风险及其相关的潜在财务责任转嫁给承包商。
二、国际工程合同保障条款必要性分析
无论是在法律规定、道德层面还是其他方面,都没有要求建筑合同必须包含保障条款。然而,承包商也不要对说服业主删除其建筑合同中的保障条款抱有太大希望。有远见的业主可能会考虑删除建筑合同中的保障条款,但对于许多业主来说,保障条款在他们的建筑合同风险管理计划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删除保障条款后,业主和承包商最终都要对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索赔承担财务后果。业主不会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尽管说服业主删除保障条款往往很困难,但提出这样的建议也并无坏处。业主通常会同意修改保障条款的措辞,使其不那么苛刻,但他们可能会坚持在合同中保留某种形式的保障条款。通常,通过良好的谈判,保障条款的措辞可以进行修改,使得最终的措辞几乎不会将业主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即使保障条款可能只是说明了承包商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但这将满足业主在建筑合同中保留某种形式保障条款的目标。
三、国际工程保险与保障
1、人们常常混淆保险与保障之间的区别。虽然这两个术语在通过合同将某些风险转移给其他方这一点上是相似的,但它们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
(1)保险通过保险公司保护业主,使其免受某些特定风险及相关的潜在财务责任的影响。保险公司用自身的资金来支付索赔款项。
(2)保障条款保护业主免受某些特定风险及其相关的潜在财务责任的影响。通常承担该风险的承包商可能需要用自己的资金来支付任何索赔款项。
2、承包商在审查保障条款时,有几个重要的基本术语和概念需要理解。它们是:
(1)侵权责任: 因疏忽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财务责任。法院通常通过判定金钱赔偿来解决侵权责任索赔。广义的保障条款旨在将业主因其疏忽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转嫁给承包商。
(2)业主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业主希望承包商承担潜在财务责任的最常见风险有:
● 人身伤害:当有人在业主的建筑工程中受伤,而业主在某种程度上对造成伤害负有疏忽责任。
● 人员死亡:在业主的建筑项目中有人死亡,而业主在某种程度上对造成死亡负有疏忽责任。
● 当在业主的建筑项目中财产遭到损害或毁坏,并且业主在一定程度上对造成损害或毁坏存在疏忽时。
● 业主的辩护费用:业主在项目工地发生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害索赔时,为自己辩护而产生的法律辩护费用。
四、国际工程保障条款案例分析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海外工程合同中包含的保障条款示例:

如果有人就发生在业主工地,甚至是工地之外或施工开始之前的事故向业主提出索赔,那么业主会依据保障条款中宽泛解释的“因本合同引起或基于本合同”这一措辞,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保护。请注意,这些措辞根本没有提及承包商对这些索赔是否有任何责任,只是表明承包商接受了支付这些索赔的责任。通常,当业主通知承包商有关索赔的情况时,承包商可能会否认该索赔符合“因本合同引起或基于本合同”的标准,并拒绝为业主辩护,或支付业主的辩护费用和(或)针对业主的任何经济赔偿金额。业主很可能会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定该索赔是否真正符合“因本合同引起或基于本合同”的标准。
不同的人对“因本合同引起或基于本合同”措辞的含义,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承包商让法院的法官来解释这些措辞会承担很大的风险。不难想象,如果法官没有任何与建筑相关的经验,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况。与其冒险让法院去解释措辞宽泛的保障条款,更负责任的合同签订方式是协商使保障条款中的措辞风险更低,或者完全删除保障条款。
●“. . . except claims resulting from the sole negligence of Owner, his employees, or his subcontractors, agents, or representatives.”这一措辞意味着业主、其雇员、分包商、代理人或代表仅同意对因他们的单独过失而产生的索赔负责。在保障条款中加入“单独过失”这一措辞的唯一原因是由于国际工程项目东道国的反保障法规。承包商不应忽视他同意保障的各类人员。在前面的案例条款中,被定义为“owner and his employees”的人员很直接且容易理解。然而,被定义为“subcontractors, agents, and representatives”的人员则不明确。业主的分包商是否在工地现场呢?谁是业主的代理人或代表呢?所有这些人在哪里呢?他们是否都遵循适当的安全程序,比如不吸烟并佩戴安全护目镜、穿安全鞋和戴安全帽呢?
承包商,甚至业主,可能对这各类人员的行为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控制权,然而承包商却通过保障条款同意对可能因他们的疏忽行为而产生的索赔承担财务责任。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巨额索赔,并给承包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外,本保障条款中没有任何内容限制承包商的潜在财务责任。从理论上讲,承包商有责任支付业主无上限的法律辩护费用,以及法院对本保障协议涵盖的索赔作出的无上限金额的保障。法院根据本保障条款作出的巨额赔偿可能会使承包商破产。即使承包商有相应保险来覆盖该潜在的财务责任,这也可能耗尽承包商的保险保额。
总结:
对于中国承包商而言,尤其需警惕重点国别的海外工程业务所在国业主利用保障条款进行的过度风险转移,结合项目所在国法律、合同范本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打造“本土化+国际化”的条款谈判策略,避免成为跨境风险的最终买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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